索引号: 113303000025184288/2026-1006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办〔2026〕2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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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5-22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72 – 202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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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6-05 11:2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我市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认定并按规定在本市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在本市注册,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二)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试点基金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二、试点运作

(四)市级层面建立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机制,由市府办牵头,会同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侨联、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建立县级试点综合研判会商机制,由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认定,并报市府办备案。县(市、区)未设立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的,由上一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参与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基金长效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设立试点基金的,应于工作日向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试点基金申请材料。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综合研判会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会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取得县(市、区)政府书面同意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试点基金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完成试点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原则上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认定。

(七)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温州市,且注册地原则上应与实际经营地保持一致。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城市基金管理企业,可酌情支持:

1.近3年曾入选晨星评级、标准普尔、汤森路透亚太区调查等全球知名资产管理榜单的投资机构;

2.近3年曾入选清科、投中、融中等知名榜单前50名的投资机构;

3.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穿透作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4.由中央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或国资委)直接或间接作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5.经县级试点综合研判会商机制研判同意的其他投资机构。

(八)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九)试点基金投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试点管理

(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试点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县级试点综合研判会商机制对该基金核定的境外资金总规模。

(十一)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托管机构须将试点基金投资款的缴入与其他资金的使用分开核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

(十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书面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及相关信息: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开立登记等情况,投资者信息及出资情况,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相关重大事项。

托管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书面报送试点基金的资金跨境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境内股权投资情况。如发现项目投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的情况,须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十三)试点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

(十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1.变更名称;

2.变更经营范围;

3.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

4.变更投资者或投资者认缴出资额;

5.增加或者减少企业注册资本;

6.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7.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8.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

9.解散或清算。

(十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和托管机构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十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监督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区域内试点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府办、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等有关部门。

四、其他事项

(十八)鼓励香港、澳门地区的机构和自然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在温州成立新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质,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十九)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试点工作以本办法为准。《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温金融办〔2022〕65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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