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00025184288/2026-0997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办〔2026〕1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1-15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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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05 08:5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自然资源部有关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本管理办法所述豁免情形,是指合法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一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微更新、微改造工程,不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具体情形以附件《温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为准。

三、纳入《豁免清单》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标准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合法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展建设,建设行为应保证结构、消防等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与安全责任。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若纳入本《豁免清单》范围的建设项目出现违反自然资源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市容市貌、应急管理、公共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及“放管服”改革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豁免清单》进行补充或动态更新。

六、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已执行的相关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附件

温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一、老旧小区微改造工程

不新增用地面积,不改变建筑高度、层数、主体结构、使用性质,不涉及物权变更,不予以后续不动产登记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工程,但建设围墙、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因涉及交通组织和物权权益除外。

(一)修缮与提升工程

1.围墙、建筑外立面(城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重要街道两侧除外)维修、翻新修缮。

2.小区出入口已有门廊修缮提升。

3.水、电、燃气、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小区设施设备的提升与修缮。

(二)改造与增设工程

1.利用小区现有闲置用房改造为养老、物业、配套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小区配套用房。

2.建设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简易单层岗亭。

3.经相关部门按规定联合审查通过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4.增设室外疏散楼梯、风雨连廊、无障碍设施等共用建(构)筑物及快递柜、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筑出入口首层无柱雨篷等共用附属设施。

5.新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棚。

二、由政府或部门实施管理的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工程

1.在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符合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前提下,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空间用地内建设运动设施、无障碍设施、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活动报亭、公交车站(亭)、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充电设施)、公共机动车停车位(充电设施)等城市公共设施,以及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和交通管理的岗亭等设施。

2.在不影响他人物权的前提下,在已批公园、绿地内新增和改造用于休憩的台廊榭、小型雕塑、各类道路、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3.既有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建筑项目,加装消防疏散楼梯、电梯及增设风雨连廊。

三、由政府或部门实施管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1.不改变道路线形、宽度、断面的道路维修改造工程。

2.现有桥梁、江堤、河坎的维护加固工程。

3.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敷设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敷设工程。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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