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0002519842M/2025-101045453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温综法发〔2025〕7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12-25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56-2025-0003
索引号: 11330300002519842M/2025-101045453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温综法发〔2025〕7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12-25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56-2025-0003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30 10:0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住建(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经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市市政管理中心,市公用集团,市城发集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或需提出建议,请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办法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权利与义务,确保建设与管理衔接有序,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及需要移交政府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移交接管工作。

实行特许经营模式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其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执行。

二、移交接管对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对象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工作原则

(一)分级管理

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由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政设施的规模、区域功能定位及市有关规定,负责相应市政设施的管理。

(二)管理提前介入

1.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依法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及时获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会同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确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接收管理单位。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依法无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五日内,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告知项目管辖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当会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接收管理单位。

2.接收管理单位可以提前介入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参与规划、设计、验收等各个环节,并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先验收后移交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的,建设单位与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工程验收合格,但因前期手续不完善无法及时备案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同意,视工程具体情况,办理移交接管或代管手续。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同时,按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办理代管手续的,建设单位在代管期间对设施负有管护责任。

四、工作职责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及时组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备案手续。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接收管理单位做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接管工作,督促接收管理单位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负责的市政设施管养经费和市对区的市政设施的管养补助。

各区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区级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接管相关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区级市政设施管养经费保障。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建设及遗留问题整改、工程移交以及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等工作,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市政设施会计核算,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做好资产录入及产权办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所需资料。

接收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参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会审、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好工程接管、资产登记入账、养护等工作。

五、接管程序

(一)移交(代管)申请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符合移交接管要求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接收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工程实行代管的,建设单位向接收管理单位提出书面代管申请。

(二)提交资料

建设单位向接收管理单位提交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纸质竣工资料、会计核算所需资料及相应资料的电子文件,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2019年版)和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三)实体查验

接收管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查验(重点对照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整改情况),出具查验报告。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

(四)签署协议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须与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接管(代管)手续,签订移交接管或代管协议。移交接管完成后,由接收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属于代管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移交接管前的养护、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依据移交(代管)协议进行管理。

(五)争议协调

若建设单位与接收管理单位在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及保修期养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管理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协调解决,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管理责任。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各相关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问题整改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接收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管工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日常管养费用从移交接管之日起计算。接收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落实养护单位,财政部门以年度为单位,根据接管计划和相关规定合理调整市政设施管养预算,落实养护经费。

(三)建立长效管理和沟通协调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移交接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推动和促进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工作有序进行。

本办法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发


温综法发〔2025〕7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