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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与登记集成服务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 温州市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与登记集成服务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扎实推进“好房子”建设的重要精神,提升我市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效率与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2号)、《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号)、《浙江省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浙建政服发〔2025〕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出让土地上公建设施移交管理的通知》(温政办明发电〔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通过系统性整合联合验收、公建设施接收查验、不动产首次登记等关键环节,构建“统一受理、并联推进、联合验收(查验)、集中反馈、限时办结”的协同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项目验收交付更加高效、公建设施功能充分发挥、居住体验持续改善,实现政府治理效能显著增强、企业办事成本有效降低、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二、联合验收 (一)验收事项范围。联合验收工作应按照《浙江省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推行。办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特殊情形。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须配套建设公建设施的项目,在项目整体竣工联合验收时,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可单独申请办理。 (三)牵头部门与职责。联合验收工作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属地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现场查验,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核查。 (四)验收指导服务 1.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属地政务服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验收指导服务。相关部门应及时响应,联合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通过开展现场联合指导、提供专业政策咨询、出具常见问题提示清单等方式,提供审批要件与技术规范的指导服务。建立协调机制,对复杂问题进行预审与协调。对于申请内容涉及公建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将指导需求同步转交至公建设施接收查验牵头部门。 2.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等方面内容进行自查自验,确认符合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在自查自验阶段,可就疑难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提前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验收指导服务机制,及时响应并提供指导咨询。 (五)联合验收实施 1.经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现场联合验收,提前3个工作日邀请相关具备法定验收职能部门参加联合验收。验收当日完成后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各部门(单位)反馈验收结果,由牵头部门进行整理,形成联合验收会议纪要,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验收会议纪要中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2.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联合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具备法定验收职能部门复核系确认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非因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事项,不得事后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3.各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验收事项原则上应及时独立办结,无需等待其他事项结果。本部门审查内容已经符合要求但是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果文书(证照)通过系统自动补充后,立即办结验收事项。 4.各验收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各自法定办结时限内办结事项并出具审核结果,联合验收总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做好提醒和督促工作。 三、公建设施接收查验 (一)公建设施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建设施,是指国有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配置,归属政府所有的承担公共管理与服务功能的设施。包括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用房、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设施等。 (二)牵头部门与接收单位职责 1.公建设施接收查验工作,由项目属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牵头(以下简称“接收查验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接收单位开展接收查验工作。 2.各接收单位依据监管协议及查验清单,对公建设施是否满足移交与使用条件实施查验。 (三)接收查验的全过程管理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的公建设施,将建设内容、产权归属及移交要求写入监管协议。 2.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管协议,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增加公建设施篇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方案审查时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3.制定分类查验清单。针对社区用房、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等不同类型公建,接收查验牵头部门会同各接收单位共同编制专项查验清单(标准)。 4.在收到指导服务申请后,接收查验牵头部门15个工作日内将清单同步给建设单位,便于其提前自查准备。 5.建设单位自查验合格后,应及时告知接收查验牵头部门。接收查验牵头部门应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接收单位进行联合查验;若因部门原因无法按时组织,需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明确补验时间。查验当日完成后召开联合查验会议,各部门(单位)反馈查验结果,由牵头部门进行整理,形成联合查验会议纪要,对联合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查验会议纪要中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整改后的复核仍采用联合模式,各部门同步到场,对一般整改项,可通过“线上提交整改照片+线下抽查”的方式简化复核流程。实行“一次查验、统一反馈、一次复核”。 (四)推行承诺整改机制。在公建设施接收查验中,对存在非原则性问题、需局部整改但不影响整体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形,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经接收单位同意,可采用“承诺+保函”(如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方式,保函额度应与整改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成本相匹配。建设单位提交承诺和保函后,允许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接收查验牵头部门可先行出具作为办理相关手续依据的同意接收意见。 (五)时间节点要求。公建设施接收查验工作,应在项目联合验收总时限届满前完成。按“承诺+保函”方式办理的,应在联合验收总时限内出具同意接收意见,后续整改复核及产权移交按承诺期限完成。 (六)产权移交与保函解除 1.完成整改复核后,接收查验牵头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产权移交协议书,并负责按用途将公建设施转交至相关职能部门或街道(乡镇),完成实物与管理移交。 2.对于采用“承诺+保函”方式办理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承诺并通过复核后,保函应予解除。 四、不动产登记 (一)推进验收与权籍调查同步。在土地复核环节同步启动不动产权籍调查,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提供指导与服务。 (二)实现调查数据即时入库。审核符合标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时入库,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 (三)限时完成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材料齐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权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各职能部门应准确把握集成服务改革优化协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的宗旨,在严格履行各自法定职责、遵守专业管理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各项创新举措扎实落实。 (二)完善信用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履约监管,确保建设单位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六、附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以住宅为主要功能,且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须配套建设并移交公建设施的新建房地产项目。 (二)试行日期与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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