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00025187351/2026-1010476405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文 号: 温交〔2026〕2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6-04-07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17-202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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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4-10 10:3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海经区资规住建局,市交发集团、市铁投集团、温州港集团,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迭代升级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及《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就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以上审批以及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水运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施工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项目法人须严格落实本通知相关要求,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轨道交通项目参照执行。

一、加强项目法人规范性管理

(一)法人资格认定与代建管理。项目法人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投资性质,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应依法确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管理法人;企业作为出资人的,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当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应委托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并对双方职责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清晰有效地明确,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或其委托的代建机构)的组织结构、主要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

(二)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报备。项目法人应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三)法人变更办理与内部制度建设。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法人和实际实施过程中的项目法人(如PPP模式)不一致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同时,要进一步理清内部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岗位工作清单、责任清单,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要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台账备查。对于采用PPP、“全过程工程咨询”或“代建+监理”等特殊项目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政府方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或项目法人要根据“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编制专项管理制度,各方职责须相对独立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受委托方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更换。

二、加强前期设计阶段项目法人管理

(一)勘察设计全流程管控。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任意压缩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加强勘察履约管理、过程管理、技术管理和成果审核,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全寿命周期设计理念,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专篇设计,既要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又要注重精细化设计,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5〕481号)要求,针对关键主体工程,要进行耐久性专项设计和稳定性专项论证,针对边坡防护、综合排水,要进行方案比选和系统性专项设计;严格落实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控制相关规定,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BIM技术应用,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认可;督促设计单位加强工程现场的设计服务和动态设计工作,落实设计合同、设计文件有关工作要求,并加强设计信用管理。

(二)设计变更动态管控与责任追究。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动态设计管理机制,明确动态设计管理流程。严禁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因设计单位现场踏勘调查、地质勘探不充分等造成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不合理而需要设计变更的,要纳入设计信用评价管理,并根据相关合同规定进行追责。加强设计代表履约管理,履职不到位的,要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三)多领域专项设计协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工可和设计审查时,项目法人要邀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参与,并在审查前提前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意见。普通公路新改建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要充分考虑交叉、路口的信号灯及照明需求,提高交叉、路口的识别度和安全水平;隧道工程设计要综合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需要。对于房建、隧道工程等,要按要求开展消防专项设计、审查。对于机电工程,原则上采用技术成熟、标准化的产品。

三、加强招投标阶段项目法人管理

(一)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应积极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二)规范招标文件内容编制。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接管养暂行规定》,约定项目交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应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交通工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温州市建筑工程安装车辆称重设备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改革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纳入渣土处置、车辆称重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理高质量发展等内容;要积极推进“平安工地”“标化工地”建设;要积极推广山岭隧道全工序机械化施工、AI自动识别隐患等应用智能化、成套化、自动化的先进技术、设备。上述内容可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三)特殊招标模式专项要求。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或“代建+监理”模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对于人员配备应有明确要求,其中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当满足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可以参照省厅发布的监理范本中关于监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进行相应约定。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宜将“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思路及方案(含信息化建设、智慧工地建设)”的内容纳入详细评审。

四、加强施工阶段项目法人管理

(一)全面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项目法人是交通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积极提供项目实施要素保障,推进交地完成率、政策处理完成率、资金到位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许可(公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未办理不得擅自施工;按规定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深化“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理念,牵头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推行现场网格化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按规定组织项目总体风险评估,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建立项目III级及以上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落实管控措施,按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并落实闭环整改;严把原材料质量关口,切实执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严格执行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建立首件工程实施清单,有效落实首件工程实体检测、评价验收、总结推广工作;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工程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等信息;推进项目建设数字化改革,全面落实“浙路品质”系统应用,实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智慧化管控。

(二)强化分包、工期与费用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格按规定费率足额计取并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随意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工期滞后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进行违约处理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工期补充协议;对于采用PPP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实施的项目,政府方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或项目法人对于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承担全面管理责任。

五、加强交竣工验收阶段项目法人管理

(一)严格执行验收程序。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验收办法,开展项目竣(交)工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公路水运项目试运营(行)期满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公路工程,严禁以试通车的名义开通;严禁不按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随意增加道路开口;严禁边通车、边整改,公路正式开通前要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确认交通安全设施满足设计、安全要求;严禁未经消防验收程序,将房建、隧道工程等投入使用。

(二)全面排查整改验收相关问题。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对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题、质量评定发现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阶段发现问题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严格落实验收整改意见,质量评定备案和验收备案时要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对于违规将项目投入使用,或违规降低建设标准、隐瞒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要在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并及时退还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

六、加强对参建人员及信用评价管理

(一)严格参建人员资格与变更管理。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参建各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社保关系,杜绝通过非自有人员实施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项目法人要严格审查人员变更,严禁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人员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违约处理。项目法人要第一时间将参建各方管理人员变更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落实信用扣分。项目法人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主要履约人员锁定”场景应用上线试行的通知》做好主要履约人员锁定、解锁相关工作。

(二)规范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实施。项目法人应严格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加强培训,熟悉相关规定,切实抓好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原则,在监理开工令签发一个月内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和从业主体基础信息,对延迟录入的项目法人(实施机构)将给予通报,造成项目评价周期缩短不能纳评的,将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评价过程中要及时录入评价信息,确保信息录入无错漏,尽可能减少异议事项发生。项目法人要建立完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开展月度、季度信用评价专项检查,规范扣分审核、公示和申诉流程。加强问题整改闭环管理,用信用评价规范、约束参建单位从业行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项目法人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责令纠正,屡次不改的,进行约谈。

七、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一)压实行业日常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各级交通工程管理机构要加强工程监管,坚持“监督五必到”,落实信用评价有关规定。

(二)强化项目法人履职督查问责。在日常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检查项目法人的履职情况。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况,要根据《交通建设项目约谈和挂牌督办管理细则(试行)》(浙交工管〔2025〕37号)采取约谈、挂牌等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要会同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项目法人属于集团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须加强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的项目管理工作。发生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项目管理混乱得不到有效整改的,集团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涉刑违法线索移送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线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浙应急〔2021〕75号)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7日起施行,《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通知》(温交〔2023〕68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7日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通知.pdf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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