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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人力社保局,温州市海经区党群部、经信和科技人才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7日 温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市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展现状,制定本评价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指导标准适用于全市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专业(包括能源、材料、石化、轻纺、机电制造、信息技术、电子、电气、电力、汽车制造、集成电路、光学光电、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符合本评价指导标准,经评审通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后因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五)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浙江省卓越工程师、温州市瓯越英才计划产业领军人才、温州市卓越工程师青年人才。 (六)按照附件量化评价指导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并且有两位在职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推荐。 (七)在工业和信息化工程领域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1项以上,可直接以标志性业绩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或三等奖;国家级工程技术奖;省(部)级工程技术奖一等奖;获省(部)级专利奖的第一发明人。 2.国家级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省级重点创新、技术等平台主要负责人;市级重点创新、技术等平台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 3.为主参与起草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起草国家标准1 项或主持起草行业标准1 项(排名前3)以上者,且标准已发布实施。 4.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或国际首台(套)所有完成人;重大技术装备省级首台(套)完成人(排名前5)或市级首台(套)完成人(排名前3)。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和温人社发〔2020〕125号文件执行。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备一定的本专业工程项目评估和鉴定能力;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工作业绩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水平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至少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相关领域下列条件之一: (1)有负责或参与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或科研的经历和能力。 (2)有负责或参与解决某些较复杂技术或技术管理问题的经历和能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改进管理、提升效率。 (3)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备一定的对本专业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负责或参与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及系统的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和改造工作,分析测试,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等,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2)获得本专业区县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区县级工程技术奖以上。 (3)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著作。 (4)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5)负责为主起草或参与起草本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评价指导标准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专业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的各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评价指导标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相关专业的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并确定自评分申报分值,经市经信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评价指导标准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或近5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评价指导标准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能源、材料、石化、轻纺、机电制造、信息技术、电子、电气、电力、汽车制造、集成电路、光学光电、区块链、物联网、机器人、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各专业解释应依据各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科学技术奖指政府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工程技术奖项包括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 (三)省(部)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相关部委;地市级是指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厅(局);区县级是指地级市辖属各区或县级市。其中省级行业机构设立的奖项视同地市级,市级行业机构设立的奖项视同县市区级。 (四)获奖项目的排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不分等级且无排名依据的奖项,需所在单位提供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名单(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作为该项目永久性排名依据。 (五)“项目负责人(主持)”是各类创新、攻关、设计、建设、管理等项目或工程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专业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为4-6),在具体项目中承担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六)项目的难易程度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七)“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具有CN、ISSN编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印刷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八)“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本评价指导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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