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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05 08:53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我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工作,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定义、符合条件和限制条件,守牢试点工作底线,稳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盘活再利用,在《温州市低效用地认定工作指引》的基础上,现制定《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该文件旨在统一、规范全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靶向锁定低效存量土地,推动空间利用提质增效,切实保障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协助督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函》(浙人大常办函〔2024〕6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及16个条线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15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主要分为五点,具体如下:

(一)说明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开头主要阐述《认定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定义。文件第一点主要阐述城镇低效用地的定义,即在特定空间范围内,经调查确认、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需求的低质量存量城镇建设用地。

(三)明确城镇低效用地的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文件第二点根据低效的成因和现状,分为5大类进行认定,对符合每一类中一种情形的,可认定为城镇低效用地。文件第三点明确禁止列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的负面清单。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已开工未建成或建成时间较短的特殊用地进行严格控制,严防列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搭便车”套取低效政策红利、损害原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和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四)明确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的办理流程。文件第四点主要阐述了认定办理流程的组织实施主体,本着便捷、高效、规范的原则明确了有关“初步认定、认定复核、备案纳管”等的具体规范流程,在技术层面与部、省保持一致;并明确认定成果按要求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纳管。

(五)其他事项。文件第五点特别强调认定工作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规的前提下依法规范开展认定后具体再开发的实施,强化全流程监管,对违反规定操作的行为人予以追责。

四、实施日期

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王三川

联系方式:0577-88350409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