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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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其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拆除。前款规定的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明确我市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认定标准,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效遏制乡村违法建设,现制定《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三、主要内容 《认定标准》共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的认定。 第二部分,认定标准。包括六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作拆除处置的情形: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这是从根本上违背规划管控要求的行为。 2.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针对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保障乡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空间。 3.存在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使用。明确存在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技术措施保证安全使用的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将公共安全置于首位。 4.影响相邻合法权益。明确因违法建设导致相邻合法建筑安全受影响,或消防、通风、采光、隔声、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5.突破许可核心指标。对超过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位置、建筑面积(计容部分)或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所规定合理误差范围的行为进行规制,明确突破规划许可核心指标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6.兜底条款。为应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复杂情况,设置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第三部分,其他事项。明确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依法不予拆除或暂缓拆除的乡村违法建筑落实后续管理责任。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徐珏 联系方式:0577-8836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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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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