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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16 16:3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在2023年制定的《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基础上,对照司法部门关于逐项制定或细化量化“五阶次、五要素式”基准的最新工作要求,修订形成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政策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3.《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三、政策起草过程

2026年5月,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基本要求,我局修订《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征求意见稿。2026年5月27日-6月4日,下发《关于征求<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无意见。同时,征求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和各县(市、区)民政局部门意见,再次修改完善文稿,形成《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新旧政策差异及主要修订内容

与2023年出台的《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比,新修订的《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留原有三大处罚事项,核心变化是按照“五要素、五阶次”基本要求,围绕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具体处罚标准”等五要素,并按照“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等五阶次,逐一细化量化,确定具体适用条件及处罚标准。

(一)行政处罚事项一:建设单位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不予处罚认定标准新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法定适用条件;新增减轻处罚阶次,针对受胁迫、主动供述未掌握违法事实、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法定情形,设定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以逾期不满3个月为认定标准,处罚标准设定为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情形针对逾期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或逾期不满3个月但存在妨碍调查、造成不良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罚标准设定为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情形针对逾期6个月以上、经催告拒不移交、妨碍调查取证、导致设施无法投入使用等多重从重情节,处罚标准设定为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事项二: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不予处罚认定标准新增初次违法、立即恢复原状、未造成实质影响或损害适用条件;新增减轻处罚阶次,针对受胁迫、主动供述未掌握违法事实、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法定情形,设定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以拆除面积200平米及以下、无严重后果为认定标准,处罚标准设定为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情形针对拆除面积>200㎡且≤500㎡、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整体功能等,处罚标准设定为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情形明确拆除面积500平米以上、造成设施功能永久性丧失且无法恢复、拒不整改阻碍恢复等多重严重情节,处罚标准设定为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事项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新增不予处罚阶次,明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无不良影响可不予处罚;新增减轻处罚阶次,针对受胁迫、主动供述、配合查处立功等情形,设定警告处罚标准;一般处罚针对造成不良影响且逾期不改正,调整处罚标准为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针对情节恶劣、拒不改正、多次违法等情形,设定处罚标准为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实施期限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刁品萍

联系电话:0577-89985078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