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2026-2028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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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2024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鹿城区、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下称海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为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现制定《关于公布2026-2028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三)《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 三、主要内容 (一)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延续原有的做法:即以区域为划分对象,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确定标准,统一以一定幅度的形式公布标准。鹿城区、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海经区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的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受房地产市场影响,故适度调整。洞头区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的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与上一年度相比基本稳定,故不做调整。即,鹿城区住宅用房、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0-22元/平方米·月,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为10-18元/平方米·月。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海经区前述四类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均为10-15元/平方米·月,洞头区为7-9元/平方米·月。营业用房市场租金情况复杂需结合实际综合考虑,《通知》明确“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二)搬迁费标准。市区搬迁费标准按原标准保持不变,即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按1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因工业用房的搬迁包含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和可移动设备、设施、拆装以及货物搬运等内容,故《通知》明确“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通知》公布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各区(功能区)可依据《通知》公布的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标准。 五、实施时间 《通知》的有效期为2026年3月5日至2028年3月4日。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李孙政 联系方式:0577--89975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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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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