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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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2022年3月,温州获批开展QFLP试点。2022年9月,省商务厅联合省级有关部门出台《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浙商务联发〔2022〕1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温州开展试点工作,为温州吸引外资拓宽了渠道。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加大投资力度,推动QFLP试点在我市规范有序发展,现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经验,对QFLP试点政策进行了优化,修订印发《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 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中基协2023年2月14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四部分、19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3条,明确了试点相关主体的定义、试点基金组织形式,以及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法律法规要求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试点运作,共6条,明确了试点工作机制、申报流程、参与条件和投资领域要求等内容。 第三部分为试点管理,共8条,明确了试点的资金监管、信息报送、退出清算、重大事项变更报告、风险防控及处置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其他事项,共2条,明确了对港澳地区参与者的支持、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新旧办法对比 (一)规范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有关要求。考虑到中基协对所登记的管理人已提出要求,为简化操作、统一标准,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暂行办法》设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准入条件,明确要求管理企业从中基协已登记的管理人中认定。同时,明确管理企业“注册地原则上应与实际经营地保持一致”,强化属地管理。 (二)规范基金起点规模及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考虑到证监会、中基协相关规定已对私募基金提出了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募资门槛,并明确合格投资者条件,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试点基金目标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和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要求,调整为依据证监会、中基协相关规定执行,便于与国家有关要求保持动态一致。 (三)从严试点基金备案时限要求。原《暂行办法》规定试点基金“12个月内完成中基协备案”,本次修订按照从严管理的工作要求,改为试点基金“6个月内完成中基协备案”,确保基金及时纳入系统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本次修订新增“县(市、区)要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基金长效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等内容,压实属地和试点主体的责任。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QFLP试点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 六、关键词解释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认定并按规定在本市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 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在本市注册,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的企业。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试点基金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向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试点基金申请材料。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综合研判会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会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取得县(市、区)政府书面同意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试点基金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完成试点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问:对试点基金投资领域有何要求? 答:试点基金投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问:信息报送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书面报送试点有关信息。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府办、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报送试点有关信息。详见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金易笔 联系电话:0577-8896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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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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