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促进工商业用地高效配置与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6-03-18 16:41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温州市促进工商业用地高效配置与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2月11日-3月14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条,主要是关于第一部分第二点、第六部分第十六点,有网民提出“建议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批)>的通知》第六条”“制订扶植壮大基础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可行措施”。

二、意见处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予以说明,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第六条规定,“加强履约监管。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除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统一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二)指标的复核办法;(三)违约责任。(四)争议的解决方式;(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因此,工业用地出让时须同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监管合同,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管。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促进工商业用地高效配置与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