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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低边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

认定条件
资格审查
困境儿童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低边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
  •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指父母双方均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重残、重病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重残、重病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 2. 低保低边家庭的重残、重病。

    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根据各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认定申请
01. 社会散居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02. 困境儿童
(一)申请

由困境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困境儿童父母有关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困境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查询服务
认定结果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情况请联系各县(市、区)民政局查询,具体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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