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他人的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收养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60天寻亲公告、收养评估不计入在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说明: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收养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收养申请人;
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登记证明。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