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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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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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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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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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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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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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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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保密法》必须把握的四个“关键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4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保
密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较现行保密法作了较大改动。学习和宣传保密法,重点要把握好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缩小
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过宽、定密过多、解密不及时,既影响“保密”,又不利于“公开”,违背了保密工作的方针。因此,“
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成为了新保密法的第一个显著变化。一是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新法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才“应当确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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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三个特征: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三个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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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密工作:
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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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以及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办公场所,应确定为要害部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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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密工作对国家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七)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秘密的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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