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温州市审计局编制了《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温州市审计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温州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4个一级类别,组织机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人事任免、规划计划等5个二级类别和相应的7个三级类别。公开内容包含五方面: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重要公告;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审计业务工作。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具体内容详见温州市审计局编制的《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见附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温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温州市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温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wzsj.wenzhou.gov.cn/)为主要载体;不定期对外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三)公开时限。凡属于温州市审计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外,均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温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321号20楼。办公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77-88967730,传真号码:0577-88967733,邮编:325000。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321号20楼,电话:0577-88967730,传真:0577-88967733,邮编:325000,工作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温州市审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温州市审计局按上述内容编制了《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建议向温州市审计局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申请信息的内容事先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温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向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或电话索取,还可以在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领取。纸质申请表复制有效。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温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ysqgk.wenzhou.gov.cn/ysqgk/ysqgkweb/index.jsp),点击用户注册,注册后在网上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可采取邮寄、传真等函件方式发至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温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温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