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市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将243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9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