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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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省政府对质量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于2019年修订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我市2012年修订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显示出局限性,不再适应现阶段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予以修订。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和组织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促进我市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助推温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为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奖项设置、评审依据、产业导向等内容。其中明确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奖项分设“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每年获“质量奖”和“创新奖”分别不超过5家,明确重点鼓励与支持的行业和企业。 (二)组织管理。为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其中建立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市评审办设于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明确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由市评审办承担市评委会日常工作;对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申报条件。为第十一条,主要明确“质量奖”和“创新奖”的申报条件。其中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行业地位、创新能力、诚信经营、实施卓越绩效成效等方面规定了申报条件。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为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通知发布、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批准等内容。其中规定了由市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通知,非省、市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申报主体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初审后推荐至市评审办,省、市直属申报单位直接报市评审办;市评审办按规定程序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初选公示等工作。 (五)保障和监督。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评审工作经费、获奖企业(组织)社会责任、对获评企业(组织)、评审员以及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了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获评企业(组织)按相关产业政策予以褒奖;获评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管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工作;完善获评企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获评企业(组织)定期绩效评估机制和获评退出机制。市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 (六)附则。为第二十六条,主要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以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 解读单位: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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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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