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2-0496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文 号: 温政办〔2022〕1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04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2 –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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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3-21 14:4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全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交通强省建设及我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以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建设,为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和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打好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养护水平不断优化。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 ,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 、村道不低于5% ,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四、五类桥梁发现一座、处置一座,低荷载桥梁数量逐年下降,保持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四米以上高落差路段安全设施全覆盖。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安全水平、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完善管养体制机制

(一)强化市级统筹和督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和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等相关工作评价体系,以“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县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全面协同发展。强化部省补助资金项目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支持政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市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市级管理养护资金补助。市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均衡发展。

(二)落实县、乡两级政府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制定出台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乡级政府工作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乡两级政府均要成立路长工作专班,完善路长及专管员巡查、应急处置、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乡村道专管员经费要从县级农村公路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加大县级管理养护资金投入。

(三)乡级政府夯实管理职责。乡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里程、任务等实际需要,落实乡村道专管员,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乡村道专管员经费不足部分由乡级政府自筹解决。积极推广应用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路长制等基本信息,将路长及专管员履职情况纳入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数字化评价体系。

(四)实行分级绩效管理。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下辖各乡镇(街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对管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管理方式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执行,桥隧管养以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桥隧检测结果为依据。

(五)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市补助和县自筹资金组成,除省补助外,市级财政按每年每公里3000元的标准对四区的县道、乡道、村道进行补助;市级财政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加大对山区五县的支持力度,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对五县的县道、乡道、村道进行补助。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纳入“十四五”期间我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奖补政策,不再另行安排其他资金,补助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省市补助外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负责筹措落实。

(六)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从2022年起,省、市、县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每年每公里县道15000元、乡道7500元、村道4500元。除省补助外,市级财政按每年每公里县道4000元、乡道2000元、村道2000元对四区进行补助;市级财政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加大对山区五县的支持力度,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对五县的县道、乡道、村道进行补助。市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纳入“十四五”期间我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奖补政策,不再另行安排其他资金,补助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省市补助外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负责筹措落实。各县(市、区)现行实际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不得降低。

(七)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市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及市县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公路路况指标和提升的要求,加大农村公路养护投入力度,合理安排养护实施计划和养护资金计划,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八)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九)提升农村公路专业化管理养护水平。县级政府要督促指导乡级政府加强基层管养机构和专管员队伍建设,提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管理水平,积极推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强化人员力量统筹,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山区五县要实现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全覆盖。

(十)提高农村公路桥隧规范化管理水平。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同、运行单位负责”的农村公路桥隧管养责任体系。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强化农村公路桥隧规范化养护管理,定期开展桥隧技术状况检查评定,加大危旧桥梁改造力度,建立农村公路四、五类桥隧及低荷载桥梁电子档案,逐步消除隐患,不断提升桥隧技术状况和安全耐久水平,切实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十一)优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字化平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化建设市级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数字化,建立农村公路“一路一档”,将各路线及设施的基本信息,路长及管养单位信息,发现及反馈闭环信息等纳入电子地图。各县(市、区)要层层传导,完善发现、反馈、处置等工作机制,向辖区乡镇(街道)积极推广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基层使用率,提升农村公路治理水平。

(十二)加强农村公路安全治理。安保护栏、标志标线等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并符合公路安全设施技术标准,县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加强现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护栏等交安设施,发现损毁或者灭失的,及时予以修复、更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文件要求,深入分析本地区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跟踪评估,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指导各地做好改革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纳入本地重点改革事项,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充分发挥改革激励作用。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掌握县级改革推进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三)抓好试点示范。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围绕路长制、养护生产组织模式、智慧化管理、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选择本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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