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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30 15:3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司法局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1〕14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21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18年12月31日前清理的范围主要系《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温政发〔2020〕23号)列入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于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存在照搬照抄现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涉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证照分离”的;涉及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秩序的“烦企扰民”的;涉及与国家、省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精神、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应的专项清理要求清理。

(三)清理程序。一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1〕14号)下发后,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市司法局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市司法局再次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5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2022年3月1日-3月8日,通过合法性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四是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38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13件、宣布失效的45件,废止的42件。。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解读部门:市司法局,联系人:林志数,联系方式:8896751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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