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3-0732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文 号: 温政办〔2023〕1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31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3–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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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07 16:2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市区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效率,打造财政资金直达基层和实体经济的示范样板,结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整合制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市本级、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以及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市区)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奖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在产业政策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申报兑现。市区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线下申报办理的项目不予兑现,如特殊奖补项目线下办理后须在系统完成“奖补资金代办”。

二、资格条件

享受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承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近三年未被税务稽查列入黑名单;个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若系统数据共享发现存在欠税未缴清、税收处罚未处理、应退回奖补资金未退回等情况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2.除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以审批通过时兑现系统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3.在审批通过时因企业税收收入归属地搬离、税务注销、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兑现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三、奖补项目分类

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应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并授权系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申报相关数据。具体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一)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或比例的项目。资格定补类项目属于市级、区级认定的,一般应将遴选认定环节纳入系统。

(二)数据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第三方共享数据和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确有必要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产生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审查遴选类:是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细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集中评审的项目。

以上具体项目归类由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格定补类项目、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以“免申即享”(含工作人员代办)方式予以办理,即在申报单位授权获取银行基本账户等申报相关数据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免于申报而给予兑现奖补资金。推行“承诺兑现”机制,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项目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四、兑现办理流程

奖补项目的办理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初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示信息,告知相关奖补政策,并指导申报单位登录系统,在线填报(确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必要时主管部门可组织集中批量申报;数据核校类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申报单位在申报阶段需提供相关凭证扫描件或凭证电子清单以供核校;审查遴选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向受理主管部门(是指直接受理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下同)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批阶段。由系统根据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确认)的申请表,按申报时财政收入归属区域(行业协会按管辖级次归属)向相应的属地主管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其中资格定补类,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证书和文件受理查重无异后审核通过;数据核校类,区级产业政策由属地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核办理,市级产业政策由属地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办理或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联审办理,其中经大数据批量匹配的奖补项目可查重无异后审核通过;审查遴选类,区级产业政策由属地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细则相关规定审批办理,市级产业政策由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细则相关规定审批办理。审批过程中申报单位对申报数据、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线申诉,受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需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退回后申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最多可补充申报材料3次。

(三)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后,在兑现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资格定补类和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查重无异后,可不公示直接审核通过。

(四)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或审核通过后,各受理主管部门或市级功能性平台财政部门凭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单向申报单位在系统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奖补资金。资金拨付前,取消财务分管领导线下在审批单上签字审批环节。电子审批单(含相关数据)可作为资金拨付、在线审计等依据。申报单位领取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奖补资金可采取委托银行代付、数字人民币等方式发放。

奖补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等行政单位,实行因素法、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和流程实施。

奖补项目具体流程由各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指南确定。跨年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启动申报程序。对政府自身特殊原因需延迟启动申报程序或提前启动申报程序的,由主管部门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鼓励主管部门推进单位的奖补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科室)集中。按照直达快兑要求,允许申报指南适时优化调整,及时公告,更好惠及申报单位。

五、兑现申报时限

各奖补项目具体组织申报时间以主管部门网站和系统发布的通知为准,每个阶段涉及的办理时限要求,由各申报指南具体明确。奖补项目从“申报、审批、公示、资金拨付”全流程采用限时办结模式,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13个工作日;数据核校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23个工作日,须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允许再增加25个工作日;审查遴选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均从申报截止到资金拨付确认计算。在线办理奖补兑现过程中需纳入“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的事项,办理时限在上述时限基础上再增加15个工作日。“提交申报”指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可不再受理,除系统、政府自身原因导致申报不成功外。

六、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

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

(一)经数据共享匹配、智能筛选后初步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通过系统精准推送给申报单位。

(二)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

(三)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须由申报单位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应数据。申报单位首次授权后,为满足免申即享奖补需求,系统可多次使用该授权的相关数据。

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市区产业政策实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原则,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一)注册时间三年以上是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至成立后第四年12月31日连续经营超三个年度。

(二)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市区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市级、区级产业政策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不包括疫情专项扶持资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等。2023年1月1日起新增奖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总量控制,具体是否纳入总量控制须在产业政策条款中逐一明确,现行总量控制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后纳入。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农林牧渔业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同一企业享受当年产业政策的上一个年度在市区范围入库增值税(含出口退税、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各县(市)所属企业享受温州市级政策奖补时,按照市级奖补项目总量控制规则执行。

八、奖补资金查重

根据市级产业政策规定,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须遵循以下查重规则:

(一)同一企业不同项目(事项)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可叠加执行。

(二)5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市、区两级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有配套奖补资金的,可重复享受。

(三)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审查遴选结果与资格定补类项目属同类除外)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查重。银行贷款贴息、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技改投入、智能化改造)、“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享受市区同类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补。

(五)区级产业政策按照以上规则执行。

在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库,建立健全重复享受奖补项目事前匹配、自动预警、智能核定功能,防范多头申报,重复奖补。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所属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同级国库,并按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结算。

九、预算支出管理

(一)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市、区两级产业政策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市、区主管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其中涉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分担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由区主管部门先测算奖补项目资金规模,并报市主管部门作为资金安排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至各主管部门。对于超出年度预算安排的市级产业政策资金兑现,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予以追加。

(二)直达快兑。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将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奖补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解下达到有关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

(三)属地支付。符合条件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在惠企政策“直通车”系统企业申领单笔奖补资金低于5000元的不予兑付),原则上按审批通过时财政收入归属关系由属地全额兑付给申报单位。实际兑付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奖补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追加申请,同级财政应确保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四)年终结算。市级财政承担的县(市、区)属申报单位奖补资金按“年初提前下达、年终据实结算”方式转移支付给县(市、区)财政。市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的各项明细产业政策计算提前下达各县(市、区)奖补资金、结算年度实际兑付资金。每年年初根据市级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和各县(市、区)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每年12月份对各县(市、区)年度实际支付情况进行结算,按实补助或扣回市财政奖补资金,提出结算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提前下达和结算资金分配方案,可联合市主管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产业政策清单”进行综合归类发文下达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兑现产业政策奖补项目。

(五)统筹调配。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产业政策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兑付申请。

(六)绩效评估。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归口管理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绩效自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推进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奖补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兑现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市级下达县(市、区)、功能区具有专门用途的奖补资金当年未使用的,次年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十、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申报单位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申报或授权获取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政府部门退回不符合政策条件、重复享受、因系统共享数据出错和技术故障等原因所获取的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存在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以及其他应退回的奖补资金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因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等行为而被列入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取消其自列入惩戒名单开始连续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申报奖补资金进行实质性审核。

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同时要结合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完善产业政策。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有偏差的项目,责令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兑现系统共享数据、技术性故障导致非主观性失误或错误的,给予相关部门与人员容错免责,同时奖补核定或资金拨付环节产生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申报单位开展奖补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开展主管部门再评价。财政部门要选择数据核校类和审查遴选类中的部分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奖补项目,可在政策有效期内予以动态调整。

市级产业政策按工业、服务业、农业、开放型经济、人才等五大综合政策框架制定,有效期暂定三年,在综合政策有效期内,各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专项产业扶持政策,区级结合实际确定产业政策框架体系。针对某地区(园区、片区、平台)的扶持政策原则上不纳入市级产业政策体系。财政奖补政策条款原则上须明确奖补对象、条件、额度及期限,经所属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十一、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产业政策解读;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及时提出经费追加申请;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审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情况;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职责:人才、财政、农业农村、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监、大数据、税务、人行、银保监、海关、电力等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并对共享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协助开展奖补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三)各县(市)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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