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23-0782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文 号: 温烟专〔2023〕2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成文日期: 2023-04-17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53-20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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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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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4-17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4- 18 16: 4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字体:[ ]

各县(市、区)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温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17日

(可公开)


温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以市场特征、人口数量、商圈、行业要求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分为发展区、饱和区、禁入区。发展区、饱和区以乡镇(街道)作为区域单元,根据零售点指导数、新增零售点数量和现有零售点数量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每三个月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s://zjyc.tobacco.gov.cn/)发布发展区名单、饱和区名单、农村区域名单及新增零售点数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

第七条 乡镇(街道)确定为发展区的,以新增零售点数量为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间隔距离不小于200米。经营业态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

(二)农村区域应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农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该村总量的,待减少至核定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按50米以上标准设置:

1.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2.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超市、便利店,且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四)除精神及智力残疾外的残疾人、特困户、低保户、烈属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申请人未持有许可证的,根据本条第(一)项业态规则,零售点间隔距离标准减半设置。

第八条 乡镇(街道)确定为饱和区的,不再新增零售点。

第九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禁入区,不予新设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学生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

(二)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进出通道口20米以内的;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网吧等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

(五)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配套机构内部;

(六)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十条 经营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具有12平方米以上雪茄烟保湿房的专业雪茄吧,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距离及饱和区限制,设置总量不超过发证机关辖区内零售点0.5‰,未达到0.5‰的标准,可设置1个专业雪茄吧。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且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未设置零售点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应设置在小区临街店面;

(二)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按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摊位数量200个以上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摊位数量200个以下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距离及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市场进行整体搬迁,商户统一安置到另一市场,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市场内新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主体,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未变更法定代表人且以原持证主体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在原经营场所基础上对经营场所进行拓展或缩小,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利用营业面积300平米以上距离条款办理的超市、便利店和利用残疾人、特困户、低保、烈属政策距离照顾办理的许可证除外;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的,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内于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原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限办理1次;

(七)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经营场所被政府拆迁征收,原许可证歇业或注销后,6个月以内在新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或在安置后6个月以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原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限办理1次;

(八)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及宾馆酒店、饭店餐馆等服务行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汽车客运站、轮船客运码头零售点不超过1个;铁路车站特等站、一等站零售点不超过6个,其他等级车站零售点不超过2个;机场零售点不超过5个;高速服务区(不含加油站)零售点不超过1个;加油站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商业综合体、商用楼宇内部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及以下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符合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距离及饱和区限制。

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距离及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以申请时的可新增零售点数量为准。因合理布局问题,不能同时取得许可证的,以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批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有具体业态限制的但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

(二)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三)租用外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四)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要求:

(一)集装箱、铁皮棚、报刊亭、木屋等作为经营场所,未提供占道许可证的;

(二)申请点未确定经营区域、门道,无法测量其与最近参照点最短距离的;

(三)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等场所内以没有外墙的摊位作为经营场所的。

第十七条 零售点原则上应当设置在临街店面,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申请点、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范围内,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非学生、幼儿进出口通道的,不作为参照点。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最短测量距离。

零售点勘验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中“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由3栋以上居民楼组成的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出的小区。第十二条中“商业综合体”是指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多种功能的商场、购物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的《温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温烟专〔2022〕54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