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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3〕50号)精神,推进新形势下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与治理,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浙南医疗高地,结合温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医保基金基层支付倾斜,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医保年度总额预算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综合考虑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每年城乡医保基金中新增支出部分按不少于8%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加快推进医疗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医保基金与基层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收治率、服务能力、控费提效等重点指标挂钩的激励分配机制,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二)稳步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省统一部署适时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从10元提高到12元,村卫生室、基层站点一般诊疗费从5元提高到10元。提高长期未调整、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适合基层开展的护理、康复、针灸推拿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检验检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建立基层价格与公立医院价格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持续迭代床日结算付费政策,支付标准向基层倾斜,助力基层医疗机构优化长期住院医疗服务供给。持续推行常见病、多发病按同城同病同价付费,积极遴选符合温州市医疗水平发展情况的病组建议名单,在当前执行80个基础病组目录基础上,向省局争取扩大目录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四)支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互联网+”医保服务,探索“互联网+”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巡回诊疗车、智能药柜等形式为群众提供更优医疗保障服务。推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家下沉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坐诊费由基层医疗机构代收,诊疗费按专家派出单位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二、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助力医学高峰建设 (五)支持医疗机构优势品牌学科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对应病例,按规定程序以不低于全市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出总额的0.5%进行激励。鼓励医疗机构培育高精尖技术,对医疗机构收治难度系数高、技术创新性强等疑难危重症病例实行除外支付管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医疗机构临床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对在温州首次开展且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在符合省统一目录基础上纳入本地特病单议范围,实行付费激励,提升医疗技术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温州医科大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完善中医治疗与医保支付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试行以中治率和中药使用率等核心指标分档激励,加强考核监管。扩大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范围,从中医优势的儿科、妇科、骨科等方向遴选,并结合我市中医非遗技术,形成温州本地中医优势病种目录,予以按中医疗效价值激励付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高基层医保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八)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不设门诊起付线,普通门诊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90%,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医保待遇差距。(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九)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按人头包干付费,探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两慢病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用药全额保障试点。城乡居民基层门诊慢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65%(其中肺结核为70%),将慢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城乡居民慢病就医负担。(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和家庭病床等服务,优化老年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安宁疗护制度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安宁疗护付费试点,从扩大终末期病种的覆盖范围、动态调整安宁疗护支付标准等给予政策支持,形成全市基层可复制可推广的安宁疗护样板经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十一)优化温州惠民保职工版产品方案,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35%。(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四、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就医便捷度 (十二)深化医保协议24小时“一网通办”,加快实现基层养老机构内设医保定点县县全覆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镇街全覆盖。鼓励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纳入长护险定点,支持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特慢病服务,推动三级医院至少预留20%的专家门诊号源优先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温州医科大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持续扩大温州定点医药机构异地直接结算开通范围;加快构建浙南闽北医保服务协同机制,探索建立异地到温就医同城同待协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医保公共服务“就近办”,做实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不断优化医保100%掌上办、网上办,深化医保公共服务“全市通办”改革,先行先试“全省通办”。(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十五)加快建立符合县域医共体发展和群众用药需求的药品采购机制,落实基本药物和国谈药品配备使用政策,做好国谈药“双通道”管理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县域医共体采购药品使用统一目录,畅通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提升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十六)积极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进乡村,搭建药械招采智能化管理平台,以信息化、精细化方式加强对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配备、使用、回款等全流程监管,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提升基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十七)基层确有需求的药品,积极向上反馈争取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健全完善集采基金结余留用激励机制,稳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调动基层集采积极性,确保集采药品应配尽配,满足参保群众用药可及性。(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本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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