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1-0603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文 号: 温政办〔2021〕3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30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1 –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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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17 12:3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建设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的决定》(温委发〔2020〕21号),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破除我市工业企业正常跨区域迁移(以下简称企业迁移)的行政障碍,建立常态化企业有序流动全域协同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企业,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主自愿与政府规范引导相结合原则,依法依规解决企业迁移问题。坚持全市“一盘棋”思想,遵循协助共赢、包容开放理念,优化服务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以产业链现代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为导向,系统谋划区域产业布局,动态掌握企业迁移需求,主动提供资源对接,及时办理相关注册、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建立温州市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工业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府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迁移有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万名干部进万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迁移的情形和类别

第六条 企业迁移情形:

(一)规划调整征收拆迁;

(二)招商引资;

(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四)其他需要迁移的情形。

针对第一种情形,因规划调整,市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被列入政府收储计划的,要综合运用转移承接、征收补偿等政策。对符合产业集聚区(平台)产业条件的跨区域搬迁企业,按照政府主导原则做好服务保障,落实承接区域和工业用地。

第七条 企业迁移情形类别:

(一)整体迁移。企业新建厂区落成投产后,原企业办公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等全部搬迁至新厂区,原厂区停止商事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部分迁移。企业因发展需要,在原所属区域无法提供资源的情况下,部分扩展至其他区域,或新厂区投产后作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原厂区存续生产经营。

(三)过渡迁移。企业新厂区落成投产,原厂区停止生产经营,但因政策延续或其他制约因素一时难以解决,无法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的,经协商一致,给予适当的过渡期。

第八条 对企业迁移情形认定有争议的,或对企业迁移导致投资、产值、增加值、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变动有较大异议的,迁入地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可提请联席会议协商确定。针对部分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经联席会议确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意向迁移企业名单抄告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迁移商事登记和税务变更后,及时将信息反馈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企业迁移按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现有办理程序规定进行相应的商事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相关部门要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做到规范统一、便捷高效。

第十条 企业属于整体迁移的,按照商事、税务登记流程办理;属于部分迁移的,在较大面积厂区属地办理商事变更和税务变更登记,其他区域可办理分支机构或独立经营主体登记;属于过渡迁移的,根据约定可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迁入地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有关事项的流程如下:

(一)迁入地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迁移申请,包括企业概况、迁移原因、近三年发展计划、具体联系人等内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政府,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必要时可召集迁出地、迁入地政府(管委会)参加。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方。

第四章  财力划转

第十二条 税收按照属地(生产地)征管原则,自企业迁移后投产之日起,产生的财政收入缴入迁入地国库(温州市级企业的征管和财政收入预算级次不变)。

第十三条 税收收入50万元(以迁移上一年为统计年)以上的企业迁移,税收分成结算流程如下:

(一)各区之间的企业迁移,自企业迁移后投产之日起,3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5比例计算划转分配金额,3年后税收收入全部归迁入地。迁入地财政部门将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迁移产生的税收收入情况报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中办理财力划转手续。

(二)县(市)之间、县(市)与区之间的企业迁移,迁入地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迁移产生的税收收入情况,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案,直接向迁出地划转分配金额。双方没有约定的,自企业迁移后投产之日起计算,3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5比例计算划转分配金额,3年后税收收入全部归迁入地。

(三)各县(市、区)企业迁移到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的,自企业迁移后投产之日起,3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案划转分配金额。双方没有约定的,以7:3比例计算划转分配金额(迁入地占比7),3年后税收收入全部归迁入地。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迁移至县(市、区)的,参照第(二)项执行。

(四)企业迁移属于过渡迁移的,由迁出地财政部门核算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迁出地、迁入地可按照企业在两地的用地规模、厂房面积或产值分配比例协商确定划转分配金额。

第十四条 在现行财政体制内实行企业迁移税收分成制度,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不作调整。对在异地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依照现行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收事宜,不实行企业迁移税收分成制度。

第五章  经济指标调整

第十五条 迁移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用能权等环境指标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原指标随企业转到迁入地。

第十六条 企业迁移后,按照所在地统计原则,其产生的投资、产值、增加值等经济指标归所在地统计。特殊情况按照统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指标已归迁入地统计的,对迁出地的投资、产值、增加值、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的基数给予相应核减。以迁出地上一年度各经济指标完成额减去企业迁移相应指标总额后的数值,作为迁出地当年度的经济指标基数。

第十八条 迁出地上一年度各经济指标数据的调减额,由各经济指标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迁移时间、相应指标总额等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九条 经济指标调整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申请。当年11月15日前,迁出地经信部门向统计和财政部门提供企业迁移名单。11月30日前,迁出地统计和财政部门向市统计、财政部门报告经济指标核减数据。

(二)审核。市统计、财政部门对各地核减数据申请审核后,将结果反馈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将结果抄送市统计、财政、考绩部门和迁出地、迁入地政府(管委会)。

(三)调整。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确认的经济指标核减数据调整考核赋分。

迁出地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核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企业迁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以套取优惠政策为目的频繁进行非正常迁移的。

(二)为争抢存量税源,违背企业意愿要求企业迁移。

(三)以税收让渡、低价供地、租金优惠、投资补助等形式明显有别于同期本地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唆使企业迁移。

(四)采取增设迁移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故意逾期办理等措施阻碍企业自由迁移。

(五)其他影响企业区域内自由迁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因落实企业迁移工作不力,导致领军型、高成长型、隐形冠军、科技型工业企业外迁或重大项目不能落地的,除扣减年度考核分值外,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项监督,定期通报企业迁移中搞地方政策壁垒、擅自设置门槛、搞利益输送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确保企业正常有序流动。企业可通过“帮企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来信来访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迁移困难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23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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