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21-0643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文 号: 温政发〔2021〕1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18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0–202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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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13 18:2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调整如下:

一档地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每人每月886元不变。

二档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1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86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开始执行,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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