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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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 三、主要目的 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四、主要内容 从2021年8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2280/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龙港市184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解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蔡铨梅 联系电话:0577-8909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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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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