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2-0680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文 号: 温政发〔2022〕2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0–2022–0008
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2-0680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文 号: 温政发〔2022〕2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00–2022–0008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1 11:0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调整如下: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8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35元。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