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2-058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文 号: | 温政服〔2022〕27号 | 阅读版本: | 无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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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7-22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 ZJCC02-2022-1001 |
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2-05895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统一编号: | ZJCC02-2022-1001 | ||
文 号: | 温政服〔2022〕27号 | ||
阅读版本: | 无 |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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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7-22 | ||
有效性: | 有效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执业行为,现将《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2年7月22日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我市(含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招标代理活动的动态评价和监督。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机构)、项目业主做好相应职责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进场从业规范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活动时,签订进场交易承诺书(见附件1),实行承诺制度。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业务前,应当登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工程业绩等信息,并对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信息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在每评价年度内,将随机抽取不少于参与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总数10%的单位对进行信息核实。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熟悉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交易平台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采用加减分制,实行“一码一代理”动态管理,每季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凡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均须参与评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内容由基本分、综合实力、业主履约评价三部分组成。基本分包括执业行为、业务知识培训、信息填报质量。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评价在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系统向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开放端口。各县市区负责对代理机构的扣分建议,报市政务服务局审核后实施。评价结果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评价的分值实时公布,并实施清单管理:
(一)动态评价在90(含)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列为五星;
(二)动态评价在80(含)—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列为四星;
(三)动态评价在70(含)—8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列为三星;
(四)动态评价在60(含)—7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列为二星,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动态评价在6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列为一星,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加强教育培训,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强度。
第十二条 实施评价的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行扣分的,扣分情况应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实施扣分的部门提出申诉。
实施扣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维持扣分结果的,扣分时间自作出扣分评价之日起算。同意扣分申诉的,写明同意理由,提交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管理系统后撤销扣分。申诉结果将以短信形式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局将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不定期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采集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根据动态评价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一)评价结果作为场内招标代理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参考依据。
(二)鼓励招标人选用评价结果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
(三)评价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四)对被评为一星、二星的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教育、监管和检查。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局及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定期将动态评价结果推送市县两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直属各大业主、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等,作为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工作,积极参加与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协会的诚信自律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经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准,由市政务服务局给予加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温政服〔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承诺书
2.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3.温州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综合评价标准
4.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评价标准
5.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组人员履约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