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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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城市建设、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基础性信息作用,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为顺应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温州实际,现制定《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方面内容,主要包括汇交范围、工作职责、汇交要求、保管和利用、附则和附件等。 第一点汇交范围,主要是对《办法》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明确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 第二点工作职责主要明确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县级政府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三点汇交要求,主要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汇交范围、汇交期限、汇交方式和汇交要求等。 第四点保管和利用,主要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利用等作细化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集中保管,并对破损资料开展修复工作,及时做好有关电子文档的异地备份措施,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点附则,主要对违反办法的处理作出规定,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第六点附件,主要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和汇交流程。汇交清单按照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分成三大类。汇交流程包括告知阶段、开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温清 联系电话:0577-88313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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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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