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3-0769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文 号: 温政办〔2023〕2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3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3– 0005
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3-0769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文 号: 温政办〔2023〕2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3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3– 000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3 11:3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对全市资源保护、开发和经济建设的基础支撑作用,推动地质资料共建、共享,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汇交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类资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按存储形式分为文字、图表、声像、电磁等各类介质。

二、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协助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落实,做好汇交义务告知和催交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国动办等部门按照区域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和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落实工作。

三、汇交要求

(一)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除政府出资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二)除市、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已接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外,其余地质资料汇交内容做到应交尽交。

(三)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有利于长久保存。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汇交人在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时,应当同时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工作区跨相邻省的工程建设地质工作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相邻省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数量相同。

(四)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因不可抗力导致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将造成延期汇交的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后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并在60日内重新汇交。

四、保管和利用

(一)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集中保管,并对破损资料开展修复工作,及时做好有关电子文档的异地备份措施,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二)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予以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经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的目录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四)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财政出资取得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查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五、附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处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清单.docx

2.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流程.docx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