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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二、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81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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