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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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和废止的背景 为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严肃,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温州市人大备案审查要求,对《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81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修改和废止的过程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温州市人大备案审查要求,市司法局对《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81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于2023年3月7日-3月13日以发函形式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无意见。于2023年3月7日-3月16日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亦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决定》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情形。于2023年5月4日通过合法性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规范性文件5件、废止2件。附件详细列明了上述分类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修改内容等信息。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司法局 解读人:林志数 联系方式:0577-88967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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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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