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在目录公布后15日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按照程序及相关规定要求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机制,未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提请调整,经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通过动态管理机制纳入目录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docx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