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5-047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发〔2025〕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4-22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0–20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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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5-05-06 09:2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坚持全市一盘棋,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助力打响“温暖营商”品牌,为温州全力冲刺“双万”城市、提速打造“全省第三极”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权责明晰、上下一体。完善“政府领导、发改牵头、行业监管、纪委监督、平台支撑”管理机制,构建“条抓块统、边界清晰、权责一体”工作体系,统一全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坚持创新驱动、增值服务。推动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技术创新实践,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数字化、智能化和便捷化,满足市场需求,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高效联动、协同共治。聚焦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传递、会商研判、联合执法,构建招标投标治理长效机制。

二、厘清职责权属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拟订并推动落实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统筹协调招标投标重大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相关工作。市政务服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操作流程拟订与实施。经信、资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好省级有关部门监管要求,按权限受理市本级监管的招标项目,对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监督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及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考评;监督开标和评标过程、接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和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调查处置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的预警信息,做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并反馈;根据职责分工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按程序办理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罚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办理招投标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二)明确监管范围。1.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级财政出资50%及以上(补贴类除外)的省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本级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市域铁路新(改、扩)建项目和省高网、高速公路互通、普通国道新(改、扩)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3.市水利局负责市本级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级水利部门监管以外的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大型水利工程及土石坝坝高超过70米或混凝土坝坝高超过100米的中型水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4.除以上市本级负责监管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建设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负责监管。涉及跨县(市、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由市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5.各县(市、区)及功能区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当地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政监督部门。

(三)加强多跨协同治理。深化招标投标领域公权力大数据监督,提升大数据监管监督发现问题、治理问题能力。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作用,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涉及围串标等经济犯罪问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会商沟通后履行线索移送程序。国资监管机构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三、落实主体责任

(四)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全面落实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并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

(五)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公示。

(六)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及退出机制,强化动态考核管理及结果运用。鼓励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时优先选择服务质量好、评价结果优的招标代理机构,省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平。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的委托合同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合理收取费用。

(七)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制度,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期间,应服从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四、完善流程机制

(八)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方式,确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应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九)规范招标计划发布。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7日前发布招标计划,提前让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情况。因特殊原因需紧急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视情缩短提前发布时间。

(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招标人应及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公示不少于5日。招标公告中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合同金额变更超过10%、工期延长超过15%、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应作为合同重大变更情形进行公开并注明原因。

(十一)规范使用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全省推行使用统一示范文本的,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十二)改进评标办法和评标机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判别处理程序。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探索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副场随机抽取、主副场评标专家专业及数量随机分配的“双随机”机制。常态化开展省内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推进评标专家当天抽取、就地评审。推行运用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深化电子暗标评审在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

(十三)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机制,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建立定标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并纳入“三重一大”议事管理范围。定标应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情况、履约能力、投标报价等因素,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与区域、地域相关要求的指标,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

五、强化数字赋能

(十四)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及时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提供监管所需的数据、信息、权限、通道、场所等,配合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

(十五)推进数字化见证服务和数字证书互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全面排查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过程的风险点,进一步明确数字见证服务内容,充分利用视频监控、AI功能等手段,建立健全数字见证系统,实现见证信息全面可记录、动态可追查。全面推广全省数字证书互认应用,确保“一处办理、全省通用”。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

(十六)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完善电子保函(保险)应用,稳步拓展电子保函(保险)种类,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需求。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应规范开展业务,合理设置电子保函(保险)收费标准,遵循见索即付原则,及时履行赔款义务。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业务开展不规范的,应予以公示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予以清退。

六、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十七)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高质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提供招标控制价清单及有关内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妨碍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隐形壁垒”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十八)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力度。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应同步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预留方式可采用整体、标段、联合体、合同分包等形式预留。积极开发灵活适用的金融服务产品,助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十九)鼓励支持联合体投标和专业分包。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提高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比例。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其联合体成员中的业绩在项目投标时应予以认可;投标人提交以联合体形式的项目业绩,以该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确定的内容为准。鼓励大型企业合理确定分包范围,带动专业承包的中小企业共同发展。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二十)完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机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七、提升监管实效

(二十一)加强政策文件清理规范。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未纳入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政策文件制定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

(二十二)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运用AI功能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探索开标智慧审查、评标智慧辅助、结果智慧核查和标后智慧监管。

(二十三)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资在建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将标后履约情况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强化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将履约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八、其他事项

(二十四)明确时间计算要求。本意见中“3日”“5日”“7日”“15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有关公告(公示)、投诉有效期等期间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依照本意见规定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信息,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时间计算期间。

(二十五)本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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