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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涉企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响“温暖营商”品牌,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执法扰企”难点堵点,以“三减三强三提升”为核心,即“减少检查频次、减少检查干扰、减少执法风险,强化精准监管、强化服务效能、强化法治保障,提升企业获得感、提升执法透明度、提升营商软实力”,推动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化、数字化、协同化。到2027年,“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涉企现场检查事项100%纳入清单管理,检查计划统一公示率100%,亮码检查率100%,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达80%以上,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构建具有温州辨识度的涉企执法监管新机制,为全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示范标杆。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主体资格,进一步规范检查主体。一是依法确认执法主体资格。统一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市县两级政府依法分别确认市级和县乡两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应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权责事项、法定依据等内容。二是严禁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给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三是强化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开展全市执法人员资格清理,严格按照“在编在执法岗”原则核实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工作单位、执法类别等信息,对于已不在执法岗位或不具有持证资格的人员,及时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调整与注销工作。 (二)清理检查事项,进一步完善清单管理。一是优化检查清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依法梳理并动态调整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确保所有行政检查事项均在清单范围内进行,杜绝清单外的随意检查行为。对于新增或取消的行政检查事项,应及时更新清单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内的事项需与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中的行政检查库事项编码一一对应。二是精简检查事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年对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交叉重复、长期未被使用、没有实际成效的事项要依法予以精简、取消或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精简、取消建议。三是规范核查项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和精简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流程与申报材料,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对于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应明确核查标准和程序,并提前一次性告知企业,确保核查过程公开透明。 (三)优化检查方式,进一步推广非现场检查。一是推进远程监管创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实时采集和智能分析,推广和完善远程、移动、线上等非现场监管模式,实现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对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二是实施分级分类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构建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和风险等级评估体系,探索开展分级分类检查,对不同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的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评价良好、风险等级较低的市场主体,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甚至年度内不检查。三是优化行政检查频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计划检查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计划检查任务。 (四)严格检查标准,进一步规范程序要求。一是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职权,针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参照省级标准,在2025年8月底前细化明确常用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2026年底前实现所有检查事项全面覆盖。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二是规范检查要求与内容。除国家、省级另有规定外,市级检查标准应明确检查要求和内容、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方式和频次、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同步在省权力事项库(行政执法事项管理系统)更新检查实施清单。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牵头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检查标准。三是协调解决标准冲突问题。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避免因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监管漏洞和执法矛盾。对于协商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请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市县两级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解决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四是加强检查全程留痕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反映检查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和妥善管理,形成行政检查档案。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行政处罚案卷。 (五)统筹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强任务管理。一是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统筹,并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公布后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原则上不能变更。除国家、省级另有规定外,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在4月底前制定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协调并统筹本部门计划任务。二是严格控制专项检查范围。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评估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同步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备案,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要与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相关任务方案。三是全面开展“综合查一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计划任务进行统筹,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动层级、部门、领域“能合并尽合并,能联合尽联合”,从源头做好计划任务的精简合并。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统一平台上制定实施。 (六)规范检查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一是明确职责边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需要实施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是推行亮码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予“行政行为码”。现场入企检查前要亮“行政行为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及时上报并补办相关手续。未亮码的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码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鼓励企业通过“浙里办”扫码或短信方式,获取行政检查相关信息进行监督评价,积极提升行政检查扫码率、评价率。三是规范非执法检查入企行为。鼓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非执法检查入企事项清单,探索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座谈、调研或者其他形式非执法检查入企前备案制度,限制一定频次的非执法检查入企和同一企业主体一定期间内的各类入企行为次数。加强对非执法检查入企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收集企业意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强化日常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巩固拓展涉企执法“1020”专项监督行动成果。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以及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和决定书等方式,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不当或者违法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层级指导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晾晒的,相关方案材料应当同步抄送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二是优化监督模式。深入总结运用行政执法监督“七段工作法”的经验做法,按照“选题、暗访、查摆、公开、纠正、通报、回看”7个阶段,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整治执法扰企问题。三是加强协同联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党委巡察、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的配合协作,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各级商会的沟通联系,推动在中小民营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选聘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员。 (八)推行预防式监管,进一步优化指导服务。一是创新预约式服务。建立“线上+线下”预约平台,为企业提供合规体检、风险提示等增值服务,执法人员便装上门指导,服务结果不纳入执法程序。推出电气、鞋革等地方特色产业“点餐式”服务清单。二是推行预告式检查。除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监管及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鼓励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前在合理时间内以短信、邮件等电子方式向企业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依据、时间、内容及人员,引导企业在预告期限内加强隐患的自查自纠。三是构建预警式防控。依托省统一平台,整合企业信用、投诉举报等数据,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动态推送风险提示至企业端。制定公布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2027年底前实现鞋革、电气、服装、汽摩配、泵阀等重点产业领域全覆盖。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制度,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九)建立诉求机制,进一步畅通反馈渠道。一是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政企双向互通机制,依托风控法务服务中心(点)、企检服务中心、执法助企服务加油站等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法治增值服务。严格落实《民营企业家约见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制度》,围绕涉企执法检查等民营企业关注的问题,变被动约见为主动走访,进一步加强与民营企业代表“面对面”交流。二是建立企业观察机制。依托全市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指导室、行政行为码“群众亮码监督评价”平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企业观察点(联系点),健全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及时收集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线索。三是推动问题线索研判。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与12348护企直通车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通过“帮企云”等平台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分析通报机制,监测分析全市各类行政检查数据,共同推动问题线索研判、处置,定期向社会发布行政检查情况。 (十)严肃责任追究,进一步严格监督问责。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对违反“严禁逐利检查”“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等国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并严肃追责。二是健全移送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建立工作会商、信息通报、案件函告工作机制,将涉企检查评价纳入“万人双评议”活动,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三是完善免责标准。探索制定涉企检查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避免“卸责式”检查倾向,确保容错免责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容错免责情形,依法依规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善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分析研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涉企检查活动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涉企检查有关要求纳入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和社会知晓度。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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