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3-0865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文 号: 温政办〔2023〕6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03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3–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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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
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7-20 15:0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环卫工人工作和生活水平,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根据《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步提高环卫工人收入待遇

提高保洁经费总体投入,建立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水平,将其月基本工资收入提高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加大一线环卫工人岗位津贴倾斜力度,直接从事垃圾(粪便)清运、中转及处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保洁等一线作业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出勤日20元。在严格执行现有高温补贴等政策条件下,建立环卫工人冬季低温保暖补贴(当年12月-次年2月),标准不低于每月300元/人;环卫保洁企业(单位)要落实法定节假日、环卫工人节等福利。

二、规范环卫工人劳动劳务管理

环卫保洁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雇用的环卫工人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人力社保部门对各环卫保洁企业(单位)雇用环卫工人劳动关系合法情况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作业定额、工日(加班)时长等用工情况,每月做好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核算。环卫保洁企业(单位)对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要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缴纳单项工伤保险;鼓励缴纳意外伤害险;鼓励每年为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标准不低于300元/人。

三、切实保障环卫工人住房需求

住建部门要加大环卫一线职工的住房保障力度,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可以通过定向切块方式配租给环卫保洁企业。属地政府要充分盘活闲置资源,统一规划建设(或配租)环卫工人集体宿舍、临时宿舍;在新改(扩)建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时,在地块规模允许和防护距离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增建辅助用房等多种方式,就近就地解决部分环卫工人住宿问题。优先安排与环卫保洁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或劳务合同的环卫工人住宿用房,在2023年底前满足全员住宿需求。

四、持续改善环卫工人就餐条件

环卫部门要持续做好环卫爱心驿站扩点增面工作,配齐就餐桌椅、热水壶(饮水机)、微波炉(电磁炉)等设备,财政部门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号召社会义工、志愿者入驻爱心驿站,发动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募集捐款,定期为环卫工人提供爱心三餐、伏茶等志愿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为环卫工人开放使用;动员沿街商场、餐饮店铺等为环卫工人提供特价就餐。

五、健全环卫工人工资监管制度

实行工资款与其他保洁款分账管理制度。鼓励在温承揽环卫保洁相关业务的企业以项目(标段)为单位开设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报环卫部门备案,专门用于环卫工人工资款支付。保洁企业每月按规定核算好环卫工人工资册后,将工资款单独汇入专用账户,由银行转账至环卫工人实名账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支付凭证保留3年以上。银行若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人力社保、税务部门要对环卫保洁企业的环卫工人工资足额到账情况和环卫保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加强管理。

六、有效扩大环卫行业社会影响

加大对基层环卫企业(单位)和环卫工人的激励,先进荣誉、代表人物等评选推荐工作要向一线环卫工人倾斜;开展市级行业成绩突出单位(人员)评选活动,对每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城市美容师”荣誉称号或行业技能竞技成绩突出的环卫工人给予不少于3天带薪(疗)休养假。各县(市、区)要以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庆和“环卫工人节”为载体,开展慰问、宣传、文娱、安全培训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和垃圾分类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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