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概述(例如,公共租赁住房概念等)由政府主导建设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1. 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2. 其他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 50%确定。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 18 平方米,且按家庭保障面积不低于 45 平方米。
1. 申请人具有温州市区居民户籍(离异、丧偶或单身且年满35周岁、成年孤儿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2.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8平方米以下(含),且 5 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3. 无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或有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
4.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 12 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5. 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 30 万元;
6.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
1. 申请人及家属、未成年子女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 与所在单位签订连续的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
3. 其他住房、收入、车辆、工商、财产等同温州市区户籍居民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一致。
1. 申请人及家属、未成年子女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 与所在单位签订连续的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
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
4. 其他住房、车辆、工商、财产等同温州市区户籍居民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一致。
须是公租房租赁补贴在保家庭,同时符合以条件下家庭依法应当优先保障并依申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现役军人军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和其他优抚对象;
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无房家庭,一级和二级残疾人无房家庭;
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其他经认定优先的家庭
线下申请方式: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申请受理。
办理承租条件:同申请准入条件。
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 公租房申办事项中提交申请。
违规处理说明及规范管理措施: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区住建局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区住建局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格收缴。